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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纪委监委机关2018年公开选调5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8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同意,县纪委监委机关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

一、选调职位及人数

选调职位为县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审查类工作人员,共5名。其中,A类岗位4名,B类岗位1名(具体岗位和专业要求见附件1)。

二、选调范围及对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各部门的正式在编公务员。

三、选调资格及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自律意识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2.198271日以后出生;

3.参加工作为20177月以前,具有公务员身份,现任副科级(不含)以下职务;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5.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专业为法学类、公安学类,经济学类或工商管理类的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尚未作出审计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内的;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与高青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及其他有关情形的;

7.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522日至20185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现场报名。

2.报名地点: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县委办公楼一楼)。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需提交《高青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回避承诺书》(附件3),身份证、原始和最高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彩色复印件。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qxjwzzb@163.com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法院,检察院,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查,汇总后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

(二)资格审核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选调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选调规定的取消其选调资格。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发放准考证。

(三)能力测试

能力测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按35%的比例计入总成绩。笔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面试人员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为3:1。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专业知识和岗位实际工作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按55%的比例计入总成绩。面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四)组织考察

按照能力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入考察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报考人员能力测试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组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抽调专人组成,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客观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并由考察组给每位考察对象综合确定考察得分。考察满分为100分,按1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五)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

综合笔试、面试、考察(分别占35%55%10%)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拟选调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拟选调人员。拟选调人员名单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选调人员借用期为12个月,借用期间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借用期间,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借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五、组织领导

成立高青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调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本公示由高青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高青县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6967015

高青县纪委组织部:6981161

附件:1.报考学历及专业类别目录.doc

2.2018年高青县纪委监委机关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3.回避承诺书.docx

高青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

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18

来源:

http://gaoqing.zibo.gov.cn/art/2018/5/18/art_4600_1409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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