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近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本次招聘单位为定海区医疗集团成员单位(定海区医疗集团由定海区中心医院、定海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海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海区安康医院和定海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定海区中心医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集医疗、护理、急救、康复、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是全区医疗技术指导中心,经费形式为差额拨款。其主要职责:承担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开展二级专科服务;承担危急重症病人抢救和复杂疑难病症诊治任务等。
定海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海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海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差额拨款。其主要职责: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控制,妇儿保健,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残疾康复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护理和诊断等。
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其主要职责:从事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定海区安康医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其主要职责:为管辖范围内特殊患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针对性健康干预;做好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等。
定海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其主要职责:开展全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技术服务;承担对基层计生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对群众宣传咨询工作;承担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
二、招聘计划
拟公开招聘部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1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计划数详见《舟山市定海区2023年公开招聘部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附件1)。
本次公开招聘由定海区医疗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海区安康医院和定海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经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委托定海区医疗集团招聘。
本次公开招聘单位中,其中定海区安康医院、定海区中心医院为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编制。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要求详见招聘计划。“年龄条件”中“30周岁以下”为1992年8月9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7年8月9日后出生;“40周岁以下”为1982年8月9日后出生;“45周岁以下”为1977年8月9日后出生;
5、目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舟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2、在人事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有关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9日。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在2023年8月9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
四、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9日—8月11日(共三天),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人事科703(定海区东山路289号);
(3)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定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报考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报名时应携带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证书和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报名处)。
(4)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应聘人员本人填写,报名时必须出具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证件;若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信息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
2、资格审查
(1)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岗位不进行调剂,8月18日前通过定海区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2)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者发放准考证,发放准考证的时间另行通知。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招聘计划的3倍,报考人数不足招聘计划3倍的,经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资格审查贯穿于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整个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分别按50%、50%计入总成绩。
1、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内容:
(1)“临床医生1”、“临床医生2”、“内科”、“外科”、“五官科”“麻醉科”、“病理科”、“超声医学科1”、“放射科1”、“精神科”、“超声医学科2”、“临床医生3”、“临床医生4(定向)”岗位笔试内容为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知识;
(2)“护理1”、“护理2(定向)”、“护理3”岗位笔试内容为护理学相关专业知识。
(3)“中医科”岗位笔试内容为中医学相关专业知识,“药剂科”岗位笔试内容为药学相关专业知识。“工作人员”岗位笔试内容为预防医学相关专业知识;“放射科2”岗位笔试内容为放射医学技术相关专业知识。“口腔科”岗位笔试内容为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人员名单。如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实际人数确定。
2、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包括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应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实践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该成绩的人员不能列为体检、考察对象。若取得实践操作技能考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考试的,将在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检和考察
考试完毕,根据“笔试成绩*50%+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成绩*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并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考察按照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公示及聘用
1、经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岗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inghai.gov.cn/)/子站导航/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公告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发放《拟聘用通知书》,填写《舟山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拟聘用人员持《拟聘用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未取得报考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在聘用之日起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五)其他
应聘者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在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拟聘用通知书》发放后不再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1、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inghai.gov.cn)/子站导航/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公告;
2、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inghai.gov.cn)/信息公开/人事信息/招考录用。
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一般仅在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子站导航/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公告中公布,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1、定海区医疗集团0580-2026012;
2、定海区卫生健康局0580-2020523;
3、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80—2601527。
(三)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有关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定海区医疗集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定海区医疗集团0580-2026012
附件:
1、舟山市定海区2023年公开招聘部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xlsx
2、定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3、报考诚信承诺书.doc
舟山市定海区医疗集团
2023年7月31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dinghai.gov.cn/art/2023/7/31/art_1229333210_3813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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