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市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市住建局人民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面向全市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考试、考察、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计划
本次计划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
三、选调对象和条件
(一)选调对象
无为市范围内在编在岗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选调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83年3月1日(含)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符合公开选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3月。
(三)不得报名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聘用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报考情形的。
四、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选调采用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选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
报名人员填写《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后提交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党组(委)公章。
报名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至3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到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大楼A206室)报名,报名时需携带《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报名截止后,确认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计划数。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可于3月18日15:00-17: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为自行放弃。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全过程。报考人员不需交纳报名费、考试费。
五、选调工作的程序
本次公开选调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考试、考察、公示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考试
1.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岗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面试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组织考察
根据选调计划数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同一选调岗位入围考察人选出现成绩并列的,一并列入考察人选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组由选调单位派出2名及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赴被考察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提出考察意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考察工作,真实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合格的进入下一个环节,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考察人员一次。
(三)公示、试用和调动、岗位聘任
1.公示。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选调单位集体讨论确定拟选调人选,并在选调单位和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选调的,选调单位将拟选调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试用手续。
2.试用和调动。选调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拟选调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可依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递补考察人员一次。
3.岗位聘任。调动后按选调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办理岗位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选调单位如没有相应岗位空缺,则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重新定岗。
六、其他事项
1.本次选调工作由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组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53-6615662
2.报考政策咨询电话:0553-6610117。
本公告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上述电话于报名期间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附件:
1.公开选调岗位表
2.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3.同意报考证明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1.xls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ww.gov.cn/zwzx/tzgg/12143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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