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组通字[2016]29号)、《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宁组发[2016]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同意进人计划数的批复》等制度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逐级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员额法官2名。详见《2024年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逐级遴选职位表》(附件1)。
二、遴选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遴选范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中卫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现任员额法官公开、择优遴选。
(二)遴选资格条件
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在基层人民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含员额制改革前相关任职经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国家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取得法官身份的除外)。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近5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法官任职年限可放宽至4年;相关奖励按照所获最高表彰奖励计算,不重复累计。
(4)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遴选职位所需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担任遴选职位所需最低法官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年龄不超过45周岁。
(8)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审判办案职责的身体条件。
(9)廉洁自律。
(10)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任职年限、年龄计算时间截至开始报名之日,含试用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逐级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
(6)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逐级遴选的情形。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逐级遴选报名及资格审核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逐级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以下简称“遴选办”)统一组织,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00至7月3日18:00,地点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304办公室。报名人员须征得所在法院同意后方可报考,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推荐表》(附件2),所在法院需在《报名推荐表》上加盖印章,确认同意报考。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组织部门印章)、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组织部门印章)、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组织部门印章)、担任员额法官(员额制改革前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相关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近五年司法办案材料复印件(每一年选取一份即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报名人员应对报考岗位及职务有清晰认识,并作出相应承诺。
报名人员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有关证件、材料,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法院,根据违规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遴选办根据职位设定条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参加遴选考试。资格审查贯穿逐级遴选全过程,逐级遴选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随时取消其逐级遴选资格。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满分为150分,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评分。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综合业务能力测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治素养、政策法规水平、司法理念、法律业务素养、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和写作功底等综合业务能力。笔试开考比例(职位报名人数与遴选名额之比)为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照要求核减或取消遴选职位。
笔试时间拟定于2024年7月13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考点设在银川市,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因特殊情况笔试时间地点需要调整的,届时将通过宁夏法院网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报名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等参加笔试。
笔试阅卷完成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笔试情况研究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在宁夏法院网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和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发布后,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报考人数与遴选职位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等原因导致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由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后仍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按照达到笔试合格线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面试人员名单在宁夏法院网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二)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面试通知(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在宁夏法院网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面试前3个工作日内,因故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满分150分,合格分数线为90分。面试成绩低于90分者取消遴选资格。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加权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面试工作结束后,通过宁夏法院网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考试总成绩。
五、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遴选办组织实施,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进行。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考察对象人数与遴选职位名额不高于2:1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考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考察),对因特殊原因低于2:1比例进行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经法官逐级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考察工作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遴选职位工作性质和要求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其中,政工干部、纪检监察干部须占一定比例。
考察通过采取审阅个人总结、听取意见、查阅相关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量化。考察过程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宁组发[2016]23号)执行,考察工作应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专业素养。
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可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满分150分),并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综合得分=考试总成绩×60%+考察成绩×40%(综合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察工作结束后,统一公布报名人员综合得分。
六、公示、办理转任手续
遴选办在综合得分的基础上,结合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转任对象,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转任资格。空缺职位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转任手续办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现任法院入额及原任法院退额手续,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员。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遴选办负责解释。凡涉及本次法官逐级遴选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遴选条件、方式、时间等如有变动或调整,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补充公告或通知为准。
(二)本次遴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纪律和要求执行,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本次法官逐级遴选工作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统筹安排下开展,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稳妥推进。
(二)严格标准、择优选任。在开展逐级遴选考试、考察工作时,要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切实将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遴选出来。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参加逐级遴选的干警要正确对待逐级遴选工作,坚决杜绝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行为。如有违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遴选资格。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认真严肃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遴选办电话:0955-7074011
举报电话:0955-7074012
附件:
C:\fakepath\附件1:2024年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逐级遴选职位表.docx
C:\fakepath\附件2:2024年法官逐级遴选报名推荐表.doc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8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zw.nxfy.gov.cn/zwzyxwzx/zwzyfyzx/202406/t20240628_5002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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