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镇公办中小学教师紧缺的情况,确保教学秩序和学校管理的正常开展,现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公办中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薪酬待遇
(一)具体岗位及招聘条件见附件《附件2东莞市企石镇公开招聘2024年公办中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岗位表(第二场次)》
(二)被聘用者享受待遇
中学临时聘用教师年薪13万元(未含班主任等津贴);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年薪12万元(未含班主任等津贴)。
二、招聘对象
2024年应届毕业生及之前毕业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要求的基本条件及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港澳居民),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或受其他影响录用的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至报名截止日;
3.近两年,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肄业生、现役军人和其他规定不能报考的;
8.违反师德行为并影响恶劣的;
9.已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协议书且尚未完成履行约定的高校毕业生;
10.有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形不能通过入职教师岗位背景查询的;
11.《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计算至报名截止日。
(三)资格条件
1.教师资格证要求:
(1)报考人员应取得岗位对应层次或以上的教师资格。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考时提交承诺书,可暂不提供教师资格证明:
①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②符合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2024年师范毕业生;
③2024年毕业生且已通过岗位对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笔试。
符合上述①、②或③种情形的人员须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学历资格:中小学岗位需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相符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及以上专业相符
①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具体见《岗位表》,双专业毕业可以用其中一个符合要求的专业报考,学位类别不能作为专业类别报考;
②普通高考录取特长生的特长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相符。
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为:学科教学、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学等专业的,其专业方向与报考的教师岗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的学历层次相对应,高层次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层次学历的岗位。例如:报考者本科专业为数学,研究生专业为物理,他可以报考要求本科数学岗位、本科物理岗位和研究生物理岗位,不能报考研究生数学岗位。
(2)职称与专业相符
①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学科)与岗位要求专业相符;
②初级职称专业(学科)与岗位要求专业相符,且具有与岗位要求专业对应2年及以上专职专任教师教学经历(以合同、社保为准)。
(3)专业相近。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东莞市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职员岗位专业对照表》和《广东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的,可选择《东莞市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职员岗位专业对照表》中的相近专业报考,要求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必修课程)基本一致,并提交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材料等,经审定后方可作为相近专业报考。港澳学习、国外留学生还须提供相应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4)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岗位的学科相同。
4.年龄条件: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者或工作特殊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年龄计算均截至报名首日)。
四、应聘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8日止;
2.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为线上报名。报考人员点击下面的链接进行线上报名:
①初中岗位:https://f.wps.cn/g/FKvyPIVN/
②小学岗位:https://f.wps.cn/g/QyagJXyf/
(2)线上报名提交材料(需按材料名称命名文档,按要求上传):
①《东莞市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临时聘用教师报名表》(见附件1)扫描件;
②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③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鉴定书或认证证明扫描件(尚未毕业的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时需提供就业推荐表、毕业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期间还没毕业的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
④教师资格证扫描件或相应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扫描件;
⑤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初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无职称者不需提供);
⑥个人片段教学录像(针对自己所报学科选定一个教学内容,提交一个10分钟左右的片段教学录像);
⑦个人工作总结或个人简历[需含有个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学习经历和工作(含社会实践)情况总结、获奖情况等信息];
⑧其它材料(如荣誉证书等);
3.报考要求:每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且须在报考期间按规定提交符合岗位要求的报考材料才视同报考成功,因材料不符、不齐或因资格不符岗位要求而造成报考失败的,招聘单位不另行通知,报考者责任自负。
(二)现场资格确认
现场资格确认时间:2024年7月29日上午9:00-11:30;现场资格确认地点为东莞市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运河南路一号商住楼)二楼会议室(所有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人员)和二楼党员活动室(所有报考初中教师岗位的人员)。
现场资格确认提交纸质材料如下:
(1)《东莞市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临时聘用教师报名表》(附件,一式一份),需双面打印、贴相片并亲笔签名;
(2)内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鉴定书或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尚未毕业的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时需提供就业推荐表、毕业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期间还没毕业的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
(4)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应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初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职称者不需提供);
(6)个人工作总结或个人简历[需含有个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学习经历和工作(含社会实践)情况总结、获奖情况等信息];
(7)其它荣誉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一式一份。
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未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者视为放弃报考。
五、资格初审及视频考核
线上报名及资格确认结束后,由教育管理中心组成考核小组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初审的考生进行片段教学视频评分,视频考核成绩为百分制,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达标分数线为80分,成绩不达80分的不进入下一环节考核。初审结果按“招聘岗位数×2+1”的比例,并根据视频考核分数[80分以上(含80分)]从高到低推荐人选进入面试考核环节。入围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将通过企石教育(微信公众号)、企石教育网等发布,请应聘者及时留意并按要求参加面试考核(具体面试考核等相关安排另行通知)。
六、总成绩
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总成绩(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生物、心理健康教师岗位)=视频考核成绩×50%+面试成绩×50%;
面试成绩为百分制,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达标分数线为80分,成绩不达80分的不予录用。
按总成绩从高到低1:1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如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影响拟聘结果的,先按面试成绩高低确定是否入围,如面试成绩仍相同,再按视频考核成绩高低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均相同需进行加试。
七、其他事项
(一)考生严格按照公告和岗位要求报考,个人条件与报考要求不相符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我市公办学校编外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进入拟聘用名单的,应在原单位完成本学年(至2024年7月)教学任务后方可离职。
(三)未能通过入职背景审查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考生个人条件与报考要求不相符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资格,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记录;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近两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认定有违纪行为的人员;
5.应聘、调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八、咨询:东莞市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82669908
九、本公告解释权归东莞市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
附件:
1.东莞市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临时聘用教师报名表
2.东莞市企石镇公开招聘2024年公办中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岗位表(第二场次)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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