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高新区始建于2000年5月,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聚焦“高”“新”两篇文章,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聚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三生融合发展新城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幸福美好生活样板区。
为持续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打造区域经济发展龙头载体,作为AA级综合性国有企业,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断加强国有资产运作,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全市、全区提供优良的投资和生活环境。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选聘高层次财务管理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要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相应资格等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二、选聘岗位
本次选聘岗位、招聘人数及条件要求见附件1。
三、选聘方式及有关事项
选聘工作由日照高新区统一组织开展,主要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各省市区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公开选聘。
(一)报名
报名时间:此次公开选聘公告自1月6日起,不设截止期限,招满即止,自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视报名情况启动简历筛选等程序。报名相关资料通过电子扫描件(样板见附件4)发送至xiezuohr@163.com邮箱,发送邮件时请注明:姓名—所学专业。
报名材料:
1.《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诚信承诺书》(附件3);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须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报名时请认真阅读岗位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进行资格审查,请保持通讯畅通。逾期未接到通知者,即不符合岗位要求,不再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
应聘者须携带《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登记表》(附件2),《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诚信承诺书》(附件3),本人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凭境外学历应聘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职在编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该证明可在面试环节提供)。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资格审核者,须携带应聘人员签字捺印的委托书和代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逾期不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者,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应聘始终,任何环节发现不符招聘岗位条件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
面试方式采取半结构化面试形式,实行百分制。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5分。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空缺,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日照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选,在体检考察通过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四、有关说明
(一)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人员由日照高新区统一监管,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期内及期满,依据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二)按照岗位绩效薪酬,实行年薪制,以岗定薪、以绩定薪、奖优劣罚、绩薪相适,依据日照高新区国有平台区管人员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参考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提供具有一定吸引力的薪酬待遇。
监督电话:0633—2225936
(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0633—2296601/15335318580
(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3年1月6日
附件1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岗位一览表.xlsx
附件2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报名登记表.docx
附件3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聘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4.证件提报样板(pdf).docx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gxq.rizhao.gov.cn/art/2023/1/6/art_33734_1031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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