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桐乡市国有企业面向普通高校招聘2023年应届毕业生2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详见《桐乡市国有企业2023年校园招聘计划表》(附件)(以下简称招聘计划)。
二、招聘范围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2023届,下同),户籍不限。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年龄要求在18至35周岁(即1987年3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要求,并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招聘办法及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核、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在各招聘场次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名。
1.招聘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的办法。报名者须持身份证、就业推荐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报名表、个人简历、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报名。报名现场由各招聘单位对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2.现场报名时间:
武汉理工大学报名点:3月23日14:00-17:00;
湖北工业大学报名点:3月24日9:00-11:30;
武汉工程大学报名点:3月24日14:00-17:00。
(二)考试
1.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面谈加面试的形式。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招聘计划1:5的,先择优进行面谈,按照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对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超过招聘计划1:5的,直接进入面试。未达到1:3的招聘岗位予以取消或核减,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签约人选。
面谈、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均为75分。面谈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面试人选;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签约人选。面谈成绩不带入面试。
2.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
3.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签订就业意向书,提交就业协议书。放弃签约造成岗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签订就业意向书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另行公告)。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人社部、原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考察工作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和面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递补。
(四)公示
拟聘用人员在浙江桐乡人才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五)聘用
聘用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取消聘用资格。全日制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在8月31日前未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六)其它事项
1.本次招聘岗位属于桐乡市国有企业编制员工,年薪为10万元至15万元。
2.本次招聘由桐乡市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桐乡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桐乡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服务中心:0573-88026193
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0573-89380501
桐乡市金凤凰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0573-893730270573-89373025
桐乡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573-88902385
桐乡市科创人才集团有限公司:0573-88986680
桐乡市传媒集团有限公司:0573-89399322
2.监督电话
桐乡市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0573—89398542
桐乡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5日
附件:桐乡市国有企业2023年校园招聘计划表(第一号)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tx.gov.cn/art/2023/3/15/art_1229414161_5080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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