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机构职责缺位是研究生导学问题频出的深层原因
【摘要】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研究生责无旁贷地负有立德树人的职责。然而,研究生教育有其特殊性,这包括但不限于导师和学生既是师生又是合作者、学生需要导师提供学习与学术研究资源、导师需要对学生因材施教。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师生间存在更复杂的关系,很难简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界定。
近年来,高校中因导学关系出现严重问题而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多起学生实名举报事件,几乎每次都能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其中,研究生培养阶段又是此类事件的高发阶段。
为减少甚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若干年前,从教育行政部门到研究生培养机构,都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希望能构建和谐的导学关系,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不久前,某高校博士生实名举报导师性骚扰行为的事件便是一个例证。
要构建和谐的导学关系,当然需要一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支撑。但仅仅是在导学关系对立到需要学生实名举报时,培养机构才成立调查组,这显然无法有效减少和阻止恶劣案例的再次发生。这对于研究生培养机构、导师队伍乃至整个研究生教育系统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研究生责无旁贷地负有立德树人的职责。然而,研究生教育有其特殊性,这包括但不限于导师和学生既是师生又是合作者、学生需要导师提供学习与学术研究资源、导师需要对学生因材施教。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师生间存在更复杂的关系,很难简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界定。
然而,导学关系的复杂并不必然导致导学关系的恶化。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和老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比,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增加了“学位质量保障”的专门部分,而仔细分析该部分对不同内容的表述顺序,会得出一些引人深思的结论——
该部分的第一条(即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第二条(即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在上述条文的基础上,该部分第二条(即第三十二条)第二段落才规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至于对学生的规定,则在该部分第三条(即第三十三条)的第三段落才提出——“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从中可以看出,《学位法》认为“学位质量保障”的逻辑是研究生的培养机构首先要负起责任,这个责任还包括“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可见,“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前提,是研究生培养机构要肩负起相关职责。因此,构建和谐的导学关系,研究生培养机构不但不能缺位,还应积极补位。
近年来,发生如此多的学生实名举报的案例,当事研究生培养机构是否曾在前期采取过任何预防措施?在笔者看来,如果有健全的学生工作系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层党组织以及教学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在正常运行,是不可能让上述案例愈演愈烈到如此程度的。
首先,如果有健全的学生工作系统,当导师恶意对待学生时,学生应该会有通畅的渠道,通过学生集体、研究生工作系统等进行反映。学生工作系统也能启动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结果缓解导学矛盾。同时,健全的学生工作系统不只是单向为学生提供服务,导师如果发现学生有违反纪律的问题,也可向学生工作系统进行反映。
其次,如果研究生培养机构的基层党组织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导学关系出现问题,并将相关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相信也可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最后,研究生培养机构一般都有教学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处理教师的师德师风、学术不端行为等。只要相关委员会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并保证正常的运行,就能处理通过学生工作系统、基层党组织反映上来的关于导学矛盾的问题。它们通过调查核实及确认,就能将问题抓早抓小,保护导师和学生共同的合法权益,防止导学矛盾愈演愈烈。
总之,当前导学矛盾频发固然有导学关系错综复杂、影响因素繁多等内因,但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培养机构的职责缺位。如果有健全的学生工作系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层党组织以及教学委员会或相关机构正常运行,造成恶劣影响的导学矛盾案例一定会大幅度减少。
(作者系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教授)